一般性条款和条件
以下条款和条件将适用旭龄及穆律师事务所向您/贵公司 提供的服务,除非本所另行向您/贵公司提供书面通知。本所保留在其认为必要时修改本一般性条款和条件以反映法律或行业的任何变更的权利,并会将该等变更告知您/贵公司。为了本文之目的,“本所”和/或“我们”指旭龄及穆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1 Robinson Road #18-00 AIA Tower Singapore 048542。
1. 指示和通讯
1.1 本函的收件人(而非其他任何人)是我们的客户,我们对客户负有专业义务。我们不会代表未在聘任函中注明为客户的任何人士或实体。
1.2 我们被授权接受您/贵公司为本聘任而指定的合伙人、董事、职员和/或[代理人]的指示,我们可假设该等人士已被适当授权发出该等指示。
1.3 关于通过电邮进行联系,我们无法保证通讯一定能送达、数据的完整性或其保密性,因此,如果您/贵公司不希望通过电邮进行联系,请书面告知。
1.4 聘任函列出了您/贵公司聘任本所进行的工作范围。之后对本所的聘任范围的任何修改必须经您/贵公司及本所同意,并以书面作出。
2. 您的团队
2.1 在我们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本所其他律师和受监督的实习律师将参与项目。
3. 费用和实际开支
3.1 聘任本所的费用将在本聘任函中注明。除非另行同意,我们的费用将按照聘任函所述的律师、律师助理和实习律师的每小时费率收取。我们保留不时调整每小时费率的权利,经要求我们可以提供该调整后的费率。如在紧急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时,则所收取的费用将按照其个别的每小时费率的1.5 倍(不时确定)计算。
3.2 我们的费用不包括一些实际开支,包括但不限于邮费、电话费、复印费、法庭收费和我们的律师和实习律师为本项目出差的飞机票和/或酒店住宿费等。
3.3 帐单里将列出费用和开支的分类清单,经要求,我们也可提供各项开支详情。
4. 消费税
4.1 除非被豁免,本所费用附加的消费税应由您/贵公司支付。另外,您/贵公司在任何司法管辖区就本聘任所应支付的任何税务应由您/贵公司完全负责。
5. 洗钱、扩散融资和恐怖主义融资
5.1 为了遵守我们在新加坡和/或其他适用法律和任何适用法规下的法律义务,包括关于洗钱、扩散融资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法律义务,我们可能会要求您/贵公司提供核实您/贵公司身份背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必要信息。您/贵公司同意在我们要求时及时提供该等信息。
6. 账单
6.1 除非另行同意,我们将按月或在项目完成时为我们的工作发出帐单。我们的账单应全额支付,不予以任何扣除、抵消或反索偿。我们的账单是以新加坡元或我们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货币计算和发出的,并以新加坡元支付。按照您/贵公司的要求,我们也可以美元向您/贵公司发出账单,兑换率由我们参照发出账单时的适用市场兑换率决定。
6.2 账单应在账单之日的 21 天内支付,除非您/贵公司与我们另行以书面作出安排。我们保留就账单逾期超过 30 天的未付款收取年利率为 6%的利息的权利,利息按照经法院裁定的债务所收取的相同利率计算。另外,如果发出的账单未予以支付,我们也保留延迟或推迟提供后续服务或停止工作的权利。
6.3 我们有权全额索偿我们因收取逾期未付款所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任何代理人(包括我们为催款所聘请的律师和其他法律代表)的费用。我们有权留存我们所持有的本项目或我们代表您/贵公司其他项目的所有文件和任何物品,直至我们的帐单全额支付为止。
6.4 当然,贵公司有权按照《法律职业法令 1966》第 120 节的规定在收到我们帐单的 12 个月内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对该帐单进行评定。
7. 进一步的定金
7.1 项目运作过程中,我们有权要求您/贵公司支付进一步的定金,数额为该阶段我们预计的律师费和实际开支。如果我们要求支付进一步的定金,需在您/贵公司进行该等汇款后我们才继续为您/贵公司提供服务。该等款项仅为定金,应向我们支付的律师费和实际开支总额可能超过或少于向我们支付的定金总额。
7.2 我们将在我们的客户帐户里保存您/贵公司的汇款。除非您/贵公司特别指示,我们将自行决定是否将款项存入计息帐户。我们有权将您/贵公司在我们客户帐户内的款项和任何累积利息与您/贵公司应向我们支付的律师费和实际开支予以抵扣。但是,在向您/贵公司发出帐单并按照我们最后所知您/贵公司的地址向您/贵公司发出抵扣的书面通知之前,我们不会为我们的律师费和实际开支进行抵扣。
7.3 为该等抵扣之目的,我们保留提取您/贵公司存放于我们有息账户中的任何款项的权利,无论在存款到期之时或之前,也无论提前提取是否有任何罚款。
8. 终止聘任
8.1 您/贵公司或本所可在提供合理理由后随时终止聘任,在任何情况下,您/贵公司同意全额支付我们所进行的工作直至终止时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8.2 在终止时,我们有权对我们代您持有的所有文件和款项予以留置(一种占有的权利),直至收到对我方费用和开支的全额付款为止。如果您/贵公司决定聘任新的律师事务所,则只有在我们认为您/贵公司已完全满足 Legal Profession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s 2015(2015 年法律职业(专业操守)规则)第 26(7)条规定的任何放行条件后,我们方会将所有文件交予该新聘任的律师事务所。
9. 谨慎和保密
9.1 当我们收到您/贵公司的保密信息时,我们有责任将该等信息予以保密。我们不会对任何人披露该等保密信息,除了:
(a) 为使我们可以进行您/贵公司所指示的工作在必要时披露;或
(b) 法律、司法管辖法院或其他政府、监管机关或专业规定或规则规定。
9.2 我们对我们的其他现有或过去的客户也负有同样的责任。您/贵公司按照本条款聘任我们向您/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不意味着我们有义务向您/贵公司披露或为您/贵公司的利益使用我们掌握的有关其他客户的信息。
10. 个人资料保护
10.1 我们致力于遵守我们在 2012 年个人资料法令(“个人资料法令”)下关于个人资料的法定义务,我们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个人资料法令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您/贵公司同意,在聘任我们的期间,我们可以收集、持有和使用您/贵公司的一些个人资料以便我们可以向您/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我们将您/贵公司所有个人资料视为保密,并会尽合理努力按照个人资料法令保护您/贵公司交给我们的个人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10.2 您/贵公司进一步同意,我们可以为行政和管理您/贵公司委托我们的事项、向您/贵公司提供本所及本所的服务的信息,以及通知您/贵公司关于最新的法律和监管情况之目的使用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我们也可能进一步为必要的法律或商业目的保留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有关人工智能工具和技术中使用您个人数据的其他规定,请参见第 19 条。如果您/贵公司不同意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为以上所述任何目的被使用或保留,或对我们如 何使用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具有疑问,请发电邮联系我们的个人资料保护人员:privacy@shooklin.com。
10.3 按照个人资料法令,您/贵公司有权要求取得我们所持有或控制 的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以便知晓在您/贵公司发 出要求之日的前一年内,您/贵公司的个人资料如何被使用或披露情况,并改正任何该等个人资料。我们可能决定收费以支付回应该等要求所增加的费用。如果您/贵公司希望提出要求,也可联系我们的个人资料保护人员:privacy@shooklin.com。
10.4 关于我们处理个人信息和数据的方式的详情已在我们的隐私政策中列出,网址是为 https://shooklin.com/zh-hans/privacy-policy/。
11. 聘任专业服务
11.1 经您/贵公司的同意并代您/贵公司聘任的外国律师、会计师、专家、翻译员或其他第三方的费用,将由您/贵公司直接负责支付。我们在收到该等第三方就您/贵公司项目提供的服务所发出的账单,将转交给您/贵公司直接支付,如果您/贵公司选择并以书面指示,我们会将该等账单并入本所的账单一起支付。我们对该等人士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忽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版权和其他权利
12.1 我们保留我们为您/贵公司所准备的文件及其内容的版权和所有其他权利。
12.2 您/贵公司被授予非专属使用权仅在本项目中使用该等文件。
13. 排除第三方权利
13.1 我们提供的咨询仅为了您/贵公司的利益,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使用,也未基于或赋予除了您/贵公司以外任何其他方权利或利益。
13.2 在不违反前款的前提下,在此明示排除适用合同法 2001 第三方权利或其任何修订。
14.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14.1 本聘任函应适用新加坡法律并依其解释。
14.2 您/贵公司同意,如果因本聘任函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以善意出发,通过新加坡调解中心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方通过仲裁解决。
14.3 您/贵公司同意,因本聘任函或本所向您/贵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引起或与之有关的任 何争议,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的任何问题,将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依现行的仲裁规则(“仲裁规则”)最终解决,该等仲裁规则视为本条的组成部分。解决该等争议的仲裁委员会应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经双方同意聘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同意,将按照仲裁规则聘任。仲裁以英文进行。
15. 保留文件
15.1 我们的文档里关于本项目的所有文件,包括往来通讯、文件、草稿、出庭笔记和研究等将在项目完成 6年后被销毁,除非您/贵公司另行以书面与我们作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关于额外存储费的安排。
16. 主权豁免权
16.1 您/贵公司在此不可撤消地保证,对于我们就我们所应收取的款项而提出的任何索赔,将不使用任何您/贵公司因主权豁免权而可以获得的任何辩护。
17. 利益冲突
17.1 在接受您/贵公司的聘任前,我们设有程序辨认和防止任何潜在的冲突。为了让我们进行确认,您/贵公司通知我们参与交易或项目的所有人士和公司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您/贵公司获知任何潜在冲突,请及时告知负责交易或项目的合伙人或本所任何其他合伙人。
17.2 如果发生冲突,您/贵公司在此同意本所保留代表一方,或代表您/贵公司,或代表另一方,或不代表任何一方的权利,我们会将所有法律和专业义务和责任,以及我们的所有客户,包括您/贵公司的最佳利益考虑在内。
17.3 在某种情况下,我们可能决定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代表您/贵公司以及另一客户。在这种情况下,您/贵公司同意我们可以自由代表该项目中的多个客户,我们会采取措施确保所代表的每个客户的保密性。与此相关的,您/贵公司同意,按照以上第 8.3 条的条款,未经同意我们将不会与您/贵公司分享本项目中另一客户的身份及其利益的任何信息。
18. 宣传
18.1 在完成交易/项目后并取决于前述的保密条款,您/贵公司同意,我们可以在我们认为适当的媒体宣传或报道我们对项目的参与。我们会尽合理的努力在发布前通知您/贵公司关于任何宣传或广告。
19. 人工智能工具的使用
19.1 我们在向您/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可能会使用由我们或第三方供应商(“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开发的人工智能工具和产品(“人工智能工具”)。所有借助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工作成果都将由我们的律师进行审查和监督。使用人工智能工具不会影响我们对您/贵公司的专业义务及尽职尽责的责任。
19.2 您/贵公司同意由我们或我们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开发的人工智能工具为开发、测试、监控、部署和改进而使用您/贵公司的信息和文件(其中可能包含个人数据)。这可能包括使用您/贵公司的个人数据来构建、校准、验证或运行我们的人工智能工具。但您/贵公司的个人数据不会被任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用于构建、校准、验证或运行其自身的专有人工智能系统。
19.3 在处理与人工智能工具相关的您/贵公司的个人数据时,我们将实施适当的法律、技术和流程控制措施,包括:
(a) 将所使用的个人数据限制在实现相关目的所必需的合理范围内;
(b) 在可行的情况下,对您/贵公司的个人数据进行匿名化、去标识化或匿名处理,并实施适当的控制措施以防止重新识别;
(c) 实施安全措施,以防止您/贵公司的个人数据遭到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修改或类似风险;和
(d) 在人工智能工具的设计和评估中应用隐私设计原则。
19.4 当我们聘用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时,将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履行《个人资料法令》下的义务,包括与数据保护和保留相关的义务。我们还将要求任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在发现涉及您/贵公司个人数据的疑似数据泄露事件时,立即通知我们。
19.5 您/贵公司的信息和文件(可能包括个人数据和机密信息)可能会传输给或由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处理,包括位于新加坡境外的系统。相关国家或地区列于我们的隐私政策中,网址为https://shooklin.com/zh-hans/privacy-policy/,我们可能会不时更新该政策。在不影响第 10条的前提下,您/贵公司确认并同意我们的隐私政策,同意此类数据的传输与处理,并同意《个人资料法令》2026/06第 26条项下对个人数据转移至新加坡境外的规定。对于任何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的行为、错误、遗漏或数据事件,我们概不承担责任。
19.6 当您/贵公司向我们提供任何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时,您/贵公司应保证该信息准确且完整,并确认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以便我们根据本条款使用和传输该数据;同时您/贵公司同意对因未能履行上述义务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责任予以赔偿。
19.7 如果您/贵公司不希望您/贵公司的事务与人工智能工具相关联,您/贵公司可向我们书面通知。这可能会影响我们服务的效率和成本。
19.8 根据第 9条和第 10条,我们的义务适用于所有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处理的信息。
20. 修改
20.1 我们可能会不时通过在网站上发布的方式更新本条款。更新后的条款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除非我们已与您/贵公司另行约定,否则继续与我们合作即表示您/贵公司同意更新后的条款。